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牛埠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10-26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登记簿(202310.20-10.26)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登记簿(202310.20-10.26)

发布时间:2023-10-26 16:49信息来源: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阅读次数:编辑:俞希望 字号:【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3.10.20-2023.10.26)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3〕855号 食品 无为县无城万顺饭店未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案 无城所 2023-8-30 2023-10-20 无城万顺饭店未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案警告;罚款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3〕856号 食品 无为市七个农民鲜果西大街店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案 无城所 2023-9-28 2023-10-20 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案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35.92元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3〕857号 食品 无为县鲜悦水果店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案 无城所 2023-9-20 2023-10-20 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86元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3〕859号 食品 无为市华亿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泥汊所 2023-9-11 2023-10-20 没收涉案违法食品4袋;没收违法所得3元;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3〕860号 食品 无为县天龙酒楼未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案 无城所 2023-8-30 2023-10-20 天龙酒楼未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案警告;罚款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3〕862号 食品 无为县乡缘小吃店未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案 无城所 2023-8-30 2023-10-25 乡缘小吃店未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警告;罚款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3〕864号 食品 无为市管庄商店销售无检验报告的保健食品案 襄安所 2023-9-22 2023-10-25 72.00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元;没收无检验报告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3罐;罚款216元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3〕865号 食品 无为市襄安沙冲商行销售无检验报告的保健食品案 襄安所 2023-9-22 2023-10-25 72.00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元;没收无检验报告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3罐;罚款216元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3〕868号 食品 无为市阿亮顺风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襄安所 2023-9-18 2023-10-25 20.00  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9袋“辣条”和8袋“亲嘴烧”;没收违法所得0.75元;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