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牛埠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10-19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登记簿(2023.10.13-10.19)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登记簿(2023.10.13-10.19)

发布时间:2023-10-19 16:27信息来源: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阅读次数:编辑:俞希望 字号:【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3.10.13-2023.10.19)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3〕845号 食品 无为县御龙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3-9-20 2023-10-17 12.00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德生星火”味椒盐;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3〕847号 食品 无为县王文武水产店经营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城北所 2023年8月11日 2023-10-18 220.00  没收违法所得40元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3〕848号 食品 无为市陈光霞水产经营部经营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城北所 2023-8-11 2023-10-18 300.00  没收违法所得45元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3〕849号 食品 无为县和天下私房菜馆经营过期食品原料案 城北所 2023-8-30 2023-10-18 128.00  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3〕851号 食品 无为市多乐万家超市赫店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开城所 2023-9-20 2023-10-19 24.00  没收已过期“印度风味飞饼”3袋,“花椒锅巴”7袋;没收违法所得0.3元;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3〕853号 食品 无为县非色美甲店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食品案 蜀山所 2023-8-10 2023-10-19 1608.00  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3〕854号 食品 无为县蜀山镇邢凤琴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蜀山所 2023-9-14 2023-10-19 30.00  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