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牛埠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09-28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登记簿(2023.9.22-9.27)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登记簿(2023.9.22-9.27)

发布时间:2023-09-28 15:25信息来源: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阅读次数:编辑:俞希望 字号:【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3.09.22-2023.09.27)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3〕797号 食品 无为鼓楼阳光幼儿园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无城所 2023年9月7日 2023-9-22 警告;罚款5000元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3〕808号 食品 无为县朱云水果店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襄安所 2023年8月16日 2023-9-25 117.60  没收违法所得23.6元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3〕809号 食品 无为市胡超平奶茶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襄安所 2023-8-25 2023-9-25 6.00  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3〕811号 食品 无为市高沟镇明月茶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高沟所 2023-7-17 2023-9-26 24.00  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3〕812号 食品 无为县彤彤妈妈私房烘焙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高沟所 2023-7-7 2023-9-26 28.00  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3〕813号 食品 无为市幸孕妈妈母婴用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高沟所 2023-7-18 2023-9-26 10.00  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