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登记簿(2023.9.2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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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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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单位 | 立案时间 | 处罚决定时间 | 案值 (元)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 无市监处罚〔2023〕797号 | 食品 | 无为鼓楼阳光幼儿园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 无城所 | 2023年9月7日 | 2023-9-22 | 警告;罚款5000元 |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
| 无市监处罚〔2023〕808号 | 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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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安所 | 2023年8月16日 | 2023-9-25 | 117.60 | 没收违法所得23.6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 无市监处罚〔2023〕809号 | 食品 | 无为市胡超平奶茶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襄安所 | 2023-8-25 | 2023-9-25 | 6.00 | 罚款3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 无市监处罚〔2023〕811号 | 食品 | 无为市高沟镇明月茶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高沟所 | 2023-7-17 | 2023-9-26 | 24.00 | 罚款3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 无市监处罚〔2023〕812号 | 食品 | 无为县彤彤妈妈私房烘焙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 高沟所 | 2023-7-7 | 2023-9-26 | 28.00 | 罚款3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 无市监处罚〔2023〕813号 | 食品 | 无为市幸孕妈妈母婴用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高沟所 | 2023-7-18 | 2023-9-26 | 10.00 | 罚款3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皖公网安备34022502000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