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登记簿(2023.9.08-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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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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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单位 | 立案时间 | 处罚决定时间 | 案值 (元)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 无市监处罚〔2023〕778号 | 食品 | 无为市优家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城南所 | 2023-7-17 | 2023-9-14 | 4.00 | 罚款2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 无市监处罚〔2023〕779号 | 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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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城所 | 2023年8月18日 | 2023-9-14 | 罚款5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
皖公网安备34022502000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