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登记簿(2023.9.0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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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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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单位 | 立案时间 | 处罚决定时间 | 案值 (元)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 无市监处罚〔2023〕755号 | 食品 | 无为县龙腾达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的包装食品案案 | 襄安所 | 2023-8-11 | 2023-9-1 | 20.00 | 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双汇美味盐水香肠”5支;罚款2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 无市监处罚〔2023〕759号 | 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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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城所 | 2023年8月10日 | 2023-9-4 | 19.20 | 罚款人民币500元;没收违法经营中宁枸杞王240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 无市监处罚〔2023〕762号 | 食品 | 无为市开城养老服务中心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 开城所 | 2023-8-10 | 2023-9-5 | 48.00 | 罚款4000元;没收已过期胡玉美辣油椒酱6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 无市监处罚〔2023〕763号 | 食品 | 无为市开城养老服务中心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肉类案 | 开城所 | 2023-8-10 | 2023-9-5 | 罚款8000元;没收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139.9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
| 无市监处罚〔2023〕768号 | 食品 | 无为市双姐妹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城东所 | 2023年8月7日 | 2023-9-5 | 50.00 | 没收已过期老式大辣片18袋、登荣牌辣子鸡4袋和皓浩牌辣欢天3袋;没收违法所得2元;罚款3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 无市监处罚〔2023〕770号 | 食品 | 无为市高沟镇荣涛食杂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高沟所 | 2023-8-2 | 2023-9-6 | 1050.00 | 没收违法所得7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 无市监处罚〔2023〕771号 | 食品 | 无为县高沟小芳牛肉蛋炒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 高沟所 | 2023-6-15 | 2023-9-6 | 8.00 | 罚款2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皖公网安备34022502000103号